《公司法》规范的公司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规定,从1994年7月1日起,只依法登记上述两种公司。我们建议:对1994年7月1日前所设的各类公司,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逐步按
《公司法》和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予以规范;对新设立的非公司企业的登记注册,仍按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前置审批问题
《公司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根据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如果我省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有关前置审批的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相抵触,也可作为设立公司登记前置审批的依据。
《公司法》实施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将不再由部门审批,改为直接登记(原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省体改委具体承办。
四、关于投资主体问题
《公司法》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我们认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投资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家控股公司、大型企业集团公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授权的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投资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家控投公司、大型企业集团公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授权的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行业主管部门,不含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政府机关中的公安、安全、监察、司法、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海关、技术监督、商检等部门及其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