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工商局关于实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报告的通知
(皖政(1995)10号 1995年2月6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关于实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已于1994年7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
《公司法》和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我省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总是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登记管辖问题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为国家、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建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工商局授权,各行署工商局可比照企业法人登记管辖范围,对其管辖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登记。
根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精神,大中城市的区工商局或工商分局不再对公司行使登记注册权。鉴于我省黄山市黄山区距黄山市所在地有100多公里,公司登记如全部集中到市工商局有许多困难。我们建议,对黄山区工商分局和有类似特殊情况的其他区工商局或工商分局,报省工商局批准后,可由所在市工商局委托其办理公司的登记注册工作。
二、关于《公司法》规范以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