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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通知
(京劳特发(1995)33号 1995年2月23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
  现将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情况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持有效期截止在1994年10月1日前的资格证书且符合有关条件的无损检测人员,其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可顺延三年。1994年10月1日(含10月1日)后有效期满的,需按《新规则》的规定进行复试。复试合格者发给新资格证书。
  二、《新规则》已印成单行本,如需要可直接与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杂志社联系。电话:6463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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