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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关发(1995)45号 1995年3月10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
  现将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简称《办法》,下同),转发给你们(附后),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办法》五条中“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适用于《办法》中第九条
  二、《办法》中第七条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三、《办法》中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按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标准计算。如果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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