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于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的原则不变。但企业为划小核算单位,分为若干独立核算企业或成建制划出人员成立新企业的,须划分工资基数和效益基数,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批准,对工资基数和效益基数重新核定。
三、国有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1994年工资清算工作,仍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联合制定的京劳资发字〔1994〕35号文件规定执行。
流动施工津贴日标准1994年不作调整。其计算公式:流动施工津贴=2元×年职工平均人数×30(天)×12(月)
实行复合指标挂钩办法的企业,其流动施工津贴1995年自行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并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确认。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办法的企业,其流动施工津贴仍在含量之外计算。
四、市属集体企业,区、县属企业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有关审批手续报市劳动局、市地税局批准。
五、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1.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于3月15日前将完成扭亏控亏任务的亏损企业的情况和具体核增意见汇总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
2.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于3月15日前将所属企业中需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批准调整工资基数、效益基数的企业情况及处理意见汇总,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
3.企业清算核定工作应于3月底前完成,同时按规定填报清算、核定工资总额基数的报表,并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区、县劳动局和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请各区、县劳动局和企业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于4月10日前将汇总表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
附件:
表1.挂钩工资1994年清算与1995年核定结果表(略)
表2.双指标挂钩企业挂钩工资1994年清算与1995年核定结果表(略)
表3.销售合格产品全额计件工资制1994年清算与1995年核定结果表(略)
表4.建筑行业实行复合指标挂钩办法的1994年清算与1995年核定结果表(略)
表5.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企业1994年清算与1995年核定结果表(略)
表6.挂钩工资1994年清算与1995年核定结果汇总表(略)
表7.成本列支的包干工资总额基数1995年核定结果表(略)
表8.贯彻劳动部〔1994〕72号文件亏损企业核增工资总额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