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1999年度清理废止的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6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5年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基数核定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京劳资发[1995]46号、京财工[1995]344号 1995年3月14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做好国有企业1995年工资基数的核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实行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1994年工效挂钩情况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原则,自行确定挂钩浮动比例;效益下降企业按照上年实际提取工资的浮动比例计算相应下浮挂钩工资总额,下降浮度最多不超过当年挂钩基数的20%。连续两年以上工资下降的企业,其第二年的挂钩浮动比例由企业自定。
二、1995年工资基数的调整
1.按照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原市税务局〔1994〕229号文件规定,企业适当核增的工资总额,自1995年起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其中挂钩企业按照1994年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核定的数额自行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计件企业和工资总额包干企业按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核定的数额,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批准,相应调整计件工资单价和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亏损企业原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批准,在不超过人均30元/月数额内核增的工资总额,可核入1995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其中全年算帐完成了扭亏控亏任务的企业,由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审核,并在与第一次核增数额合并计算人均不超过60元/月的数额内,提出各企业具体核增意见,汇总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批准后,核入1995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2.企业接收的复员转业军人,大专以上毕业生,占地农转工等,仍按原有规定,挂钩企业由企业按1994年清算后人均挂钩工资水平乘以实际接收人数自行核增工资基数。
3.企业因新建、扩建、兼并、合资等需要增人增加工资或成建制减人减少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经市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审定后,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批准核增或核减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同时相应调整效益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