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需求预测,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
(二)组织、指导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业务工作;
(三)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建立本市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
(四)组织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五)参与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条件及培训教材,负责其资格培训和考核;
(六)开展与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七)推动本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七条 区、县劳动局负责管理本区、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
(二)对辖区内鉴定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辖区内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开展研究和咨询服务;
(四)对辖区内职业技能鉴定进行需求预测。
第八条 市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劳动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特有工种及职业技能标准、试题;
(二)贯彻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
(三)对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面向社会,承担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资格进行鉴定的实施机构。
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条件,按
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执行。具备建所(站)条件的单位,按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同意,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市劳动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估、审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标牌,申报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经批准建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根据职业技能标准和试题,按照有关职业技能规定、鉴定规程、考场规则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一条 现有各级工人考核委员会按照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许可证的通知》京劳培发字〔1980〕379号文和北京市劳动局发布的《北京市实施〈工人考核条例〉办法》(试行)京劳培发字〔1992〕127号文及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本地区职工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