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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劳培发(1995)54号 1995年3月15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劳动处、教育处,驻京部队:
  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北京市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认真实施,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职业技能开发处。

  附件: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劳动者素质,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制度,根据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组织实施。经过客观、准确、公正的职业技能鉴定所获得的证书,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组成部分,是劳动者参与市场竞争求职、就业,企业合理配置劳动力的基本凭证。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对象为:
  本市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培训机构中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毕(结)业生;
  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需要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
  第五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协调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
  (二)审批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三)核发与管理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
  (五)审批职业技能鉴定试题;
  (六)对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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