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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厦门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意见报告的通知[失效]

  (三)国家公务员级别的确定。国家公务员级别的高低,反映了国家公务员所任职务的责任大小和难易程度,同时也反映了国家公务员的资历、地位和应享受的待遇的差别。工资制度改革中已经套改级别的,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后,要加以确认。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级别的确定以及国家公务员级别晋升,要严格执行统一规定,在注重德才表现的前提下,以其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及工作实绩、工作经历为主要依据。国家公务员的级别不得超过所任职务对应的级别范围。确因职数限额和工作需要而低职安排的,可按原任职务确定级别。确定级别,应按职务任免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对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和部门,除结合各自的特点制定必要的特殊规定之外,在级别、待遇等方面都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规定执行,不能另搞一套。
  (四)领导、非领导职务设置。领导职数的设定已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中确定。建立非领导职务序列的目的,一是减少领导职数,二是为没担任领导职务人员的成长和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更好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非领导职务设置要在机构改革、完成定编、定职位、确定领导职数之后进行;要在国家规定的职数限额内,以工作任务为主要依据,不得因人设职,突破规定的职数。设置非领导职务要与机构改革确定的机构规格相符合,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市直机关设置副厅级(含副厅级)以下非领导职务;区直机关设置正处级(含正处)以下非领导职务;县直机关设置正科级(含正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并按规定报批。任命非领导职务要严格掌握任职条件,并在核定的职数限额内,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各地、各部门(单位)以往任命的非领导职务,要对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任职要求,在规定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限额内,按《条例》规定的名称予以规范。
  (五)各部门(单位)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过程中补充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公务员资格条件和录用程序办理。补充对象首先是政府机关和党群机关的工作人员,确有困难的再考虑从企业、事业单位招考。需招考的单位须经市人事局审批。
  五、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不是简单地把政府机关干部“换个称呼”,更不仅仅是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增长些工资”,而是管理制度上的发展和变革,这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是一项艰巨复杂而又十分细致的社会系统工程。要求各单位党政领导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了积极、稳妥、高标准、严要求推行这项工作,建议由市委组织部、人事局组织实施。可由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抽人组成工作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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