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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厦门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意见报告的通知[失效]

  (三)各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起步阶段。1、抓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宣传工作,领会《条例》精神,明确政策;实施《条例》中的录用、考核、纪律、职务升降、培训、奖励、交流、回避、退休等单项制度。2、与机构改革和“三定”工作相衔接,组织工作班子;培训骨干,拟定分三期对全市各单位的组织、人事干部集中培训;进行职位调查和人员情况摸底,拟定本单位以现有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为主要内容的实施方案。
  ——实施阶段。重点是进行职位设置、选配人员、完成人员过渡。第一,在“三定”的基础上合理设置职位,将机关的职能分解落实到各个职位,明确各职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制定职位说明书;第二,对现有人员进行严格考核,根据规定的程序和职位的任职条件,配备人员,完成向国家公务员过渡。
  对于未能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要采取有效措施,按闽委办(1994)42号、闽人退(1995)1号及厦委办发(1996)004号等文件规定予以分流并妥善安置。
  ——检查验收阶段。主要是检查验收职位设置、人员配备、分流人员安排以及《条例》其它内容的实施情况,并加以总结完善。检查验收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检查验收标准另定)。
  我市近几年来在面上推行的考试录用、培训、考核、职务升降等制度,要在现有的基础上,按照《条例》规定加以规范,与国家公务员制度接轨。
  对于地区回避、辞退、聘任制,任职年龄的梯度结构等实施难度较大的制度,根据实际情况,经过探索和试验,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施和规范。
  四、实施中的几个问题:
  (一)实施范围、对象的确定。对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的界定,要本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以机构是否具有行政职能为主要依据。实施范围要从严掌握。少数由于机构、编制管理等原因一时难以确定其性质的单位,暂不列入实施范围。对列入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的单位,不能同时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不得“两头占”。原则上也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一部分人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另一部分人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对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也要按上述原则执行。
  (二)现有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现有机关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既要坚持标准,严把人员素质关,又要实事求是,不能脱离实际。过渡工作要在完成机构改革,“三定”的基础上进行,与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相结合,与调整机关人员结构要结合,按照核定的编制和职位要求。根据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拟任职位的任职条件选配人员,使国家公务员队伍形成一个合理的结构;过渡工作要在保持机关工作连续性和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结合实际,选择合适的过渡方法。过渡方法一般以考核为主,并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及国家公务员制度基本知识培训相结合。已建立年度考核的单位,过渡考核一般以近两年考核结果为基础;未建立考核制度的单位按国家公务员考核的要求,根据拟任职务要求,对人员近两年的德能勤绩进行考核所有过渡人员在考核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符合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方可过渡为国家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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