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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厦门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意见报告的通知[失效]

  (三)县以上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以及挂靠在政府行政职能部门的党委议事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
  (四)经政府或政府行政职能部门授权,行使政府行政职能,从事政府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不使用行政编制的行政职能型机构。
  不具有政府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具有部份政府行政职能或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承担某些政府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国家行政机关所属的机关服务中心,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管理院校及其它培训机构,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
  实施对象是上述列入实施范围的部门(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市级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具体范围、对象,由市编委、市人事局报市政府认定;县(区)、乡(镇)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具体范围、对象、由县(区)政府对照上述实施范围、对象报市编委、市人事局认定。
  二、基本要求
  (一)实施工作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进行,严肃组织纪律,严格掌握政策。
  (二)实施工作要与机构改革、实施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结合进行,把握相互之间的联系,注意衔接和配套,协调安排《条例》各项内容的实施。
  (三)实施工作要统筹规划,分步进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施。
  三、步骤方法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工作,要在国家统一规定和总体部署下,统筹规划,精心组织,上下结合,分步进行,拟先后分市直机关和县(区)机关(含乡镇)两批进行,力争用一年或一年多一点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建立起国家公务员制度,然后再逐步加以完善。
  (一)从1993年开始,市、县(区)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和乡(镇),对已经试行的《条例》中的录用、考核、培训、奖惩、交流、回避等单项制度,要继续总结经验加以完善;对纪律、职务升降、交流、退休等单项制度,市人事局将适时作出部署、本着成熟一项推行一项的作法,提出意见抓紧报批并组织实施。
  (二)对以机构改革为前提条件的职位设置,现有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等内容,在机构改革和“三定”之后,要随即实施。具体安排是:市级于1996年第一季度提出实施意见,1996年上半年组织实施;县(区)、乡(镇)于1996年上半年提出实施意见,下半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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