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已有上位法替代)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厦门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意见报告的通知
(厦府(1996)综127号 1996年6月1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人事局《关于厦门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厦门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意见的报告
(厦门市人事局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厦人〔1996〕035号)
市政府:
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总法规《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并于1993年10月1日实施。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这既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是对我国人事管理方式的重大改革。这项重大改革的主要内容,就是要通过制定法规,对政府机关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进行科学的分类管理,使政府人事管理制度的各种环节实现科学化、法规化,从制度上堵住滋生不正之风的漏洞。实施这项改革,不仅有利于培养一支精干、廉洁、忠于职守、富有活力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而且将会推动我国企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和全国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对象
我市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对象是:
(一)列入县以上各级政府机构序列的行政职能部门,包括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和办事机构、派出机构。
(二)乡(镇)人民政府的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