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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农村中小学不得举债建设。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清理核实农村中小学“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欠债,摸清债务来源和使用情况,并尽力偿还。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强迫学校停课、将师生逐出校园及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农村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由校长全面负责校舍等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
  (六)鼓励和倡导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对农村义务教育捐资助学。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七)认真组织实施对口支援工作,开展经常性全省助学活动。要继续组织好长沙市、湘潭市、株洲市、岳阳市、衡阳市、常德市对口支援湘西自治州龙山县、永顺县、泸溪县、保靖县、花垣县、古丈县学校的工作,开展好城市学校对口支援农村薄弱学校工作,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各市州要制定对口支援制度和工作方案,要有专人负责。捐赠经费多的城市可建立对口支援捐赠中心,接受社会各界对教育的经常性捐助。从2002年起,在省安排的扶贫开发资金及少数民族地区的专项补助资金中,要增加安排民族教育的份额,重点用于发展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各市州、县市区应采取减免杂费、课本费、寄宿费等办法,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负担。
  三、完善人事编制管理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一)省编制部门会同省教育、财政部门根据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制订《湖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施办法提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方案,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再共同报省人民政府核批。
  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按照《湖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严格控制中小学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教职工编制总量。
  中小学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县市区定期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中小学编制调整方案,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经市州审核后报省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再共同报省人民政府核批。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分配人员编制,县直学校以校为单位,农村以乡镇为单位具体分配,报同级编制部门备案。
  (二)加强农村中小学人事管理。严禁把乡镇机构分流人员安排到农村中小学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占用学校编制而不在学校工作的人员,要在本通知下发后2个月内与学校脱离关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为其支付工资。中小学不得超编聘用人员,坚决清退并不得聘请长期代课教师,不得使用编外人员顶编在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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