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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中的作用,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协助乡镇政府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二、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农村义务教育投入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调整支出结构,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由县市区集中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通过银行按月足额直接拨到在银行开设的教职工个人工资账户中,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保证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水平。安排使用上级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首先要用于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
  在合理确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基础上,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解决财力困难县市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发放问题。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财政支出结构,逐县市区核实财力并建立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运行机制。根据各县市区财力状况和保障力度,增加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使用中央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省、市州不留用,全部补助到县市区。对所属各县市区不能平均分配,主要补助财力困难而自身保障工作力度大的县市区用于工资发放,并在年初将转移支付资金指标下达到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要安排相应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各县市区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历年拖欠国家统一规定工资项目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并制定规划,限期补发到人。
  (二)保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要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核定工作确保学校正常运转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01〕38号)要求,根据各县市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情况,针对贫困地区、一般地区和发达地区,制定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2003年春季起实行。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统筹安排,予以保证。经济和财力较好的县市区,标准和定额可以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来源除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外,其余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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