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2)25号 2002年5月29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湘发〔2001〕16号)精神,确保我省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的领导和管理
(一)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省、市州、乡镇等各级人民政府承担相应责任。
(二)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制定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以及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核批各县市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逐县市区核实财力水平,统筹安排财力,对财力不足、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确已达到合理比例仍有困难的县市区,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合理安排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办法,帮助并督促县级人民政府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核定本地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标准和定额,确定农村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增加危房改造专项资金投入,建立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的工作机制;采取经费支援和政策倾斜等措施,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推动建立助学制度;加强对下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
(三)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省人民政府的实施办法,审核上报本区域内各县市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对财力不足、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确有困难的县市区,给予转移支付,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给予补助;组织实施助学活动;加强教育督导检查。
(四)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逐步、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省人民政府的实施办法,落实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并根据省人民政府核批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负责农村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的管理;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经费预算,合理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确保按月足额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安排使用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建设项目配套资金;指导农村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开展助学活动;对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教育工作和农村中小学进行督导评估。
(五)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依法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按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