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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移交地方的农场和军马场有关农业税收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移交地方的农场和军马场有关农业税收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01)1510号 2001年9月24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移交地方的农场和军队马场有关农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1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军队企业中移交北京市的军队农场和军队马场,原享受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优惠政策的,到所属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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