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市教委、市人事局关于冻结我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1)60号 2001年9月20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编办、市教委、市人事局《关于冻结我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冻结我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意见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教育委员会、市人事局 二00一年九月十一日)
为贯彻落实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我市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强化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管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现就冻结我市中小学校现有教职工编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现行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是根据1989年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卫委、编委等六部门制定的〈天津市中等师范学校、职业高中、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暂行规定〉》(津政发〔1989〕39号)制定的。随着基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市中小学的情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标准已不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目前,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教育部正在制定《全日制中小学编制管理规程》。因此,拟待新的编制标准下达后,再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市新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二、在本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冻结我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以文件下达之日的在编人数为编制冻结数。各区县人事局、教委暂不办理调入手续。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调入的人员,需经区县编委办公室、人事局同意,本着“出一进一”的原则,严格控制教职工队伍总量,确保新编制标准下达前,我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人数实现零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