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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妇女发展规划和重庆市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城市卫生机构人员应通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持等形式,帮助农村卫生机构提高服务能力。
  重视儿童心理卫生知识普及。在学校开设心理健康指导课程;逐步在城市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儿童心理咨询和矫正服务机构。
  建立预备家长学校,向儿童家长宣传“优生、优育、优教”科学知识。
  二、儿童与教育
  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提高儿童受教育水平。
  (一)主要目标
  1.适龄儿童基本接受学前教育。
  发展0-2岁儿童早期教育。
  城镇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适龄儿童基本接受学前3年教育,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儿童学前1年受教育率有较大提高。
  2.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保障所有儿童的受教育的权利。
  小学适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99%以上、巩固率提高到98%以上,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
  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5%左右、巩固率提高到94%以上,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
  开展特殊教育,提高残疾儿童特别是残疾女童受教育的比例,残疾儿童入学达80%左右。
  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基本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3.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全市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0%以上。城市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4.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建立适应21世纪需要的现代化基础教育课程体系。
  改革考试评价制度。
  提高师资水平,开展师德教育。
  5.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增加各类家长学校的数量。
  提高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知晓率,城镇和经济较发达的农村达到95%以上,经济欠发达的农村达80%以上。
  (二)策略措施
  1.政府宏观决策。
  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把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作为人才战略的基础工程。
  保证教育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适度超前发展。
  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地区差距,为所有儿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条件,确保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性。
  完善教育投入机制,增加教育投入。
  2.法律和部门政策。
  完善并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进一步加快教育立法工作,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制度,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积极推进依法治教。
  加大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认真落实筹措教育经费的各项法律规定和政策,保证做到《教育法》规定的“三个增长”,即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要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年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加大教育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建立并完善0-2岁儿童教育管理体制。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幼儿教育,鼓励社会举办幼儿园。积极探索非正规教育形式,满足边远、贫困及少数民族地区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提高科学育儿水平,启迪和开发婴幼儿的智力。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整体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终生学习能力、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以及对社会和大自然的责任感。
  适量提高中小学生学习质量。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培养社会实践能力。将中小学综合实践基地建设纳入地方发展规划。
  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教育内容。
  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国家西部教育开发工程”、“希望工程”和“春蕾计划”等助学工程,保障城市特困下岗职工子女及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儿童的就学权利。
  切实保障女童受教育的权利,消除阻碍女童入学的障碍。
  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孤儿、少年犯和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利。残疾儿童与其他儿童同步享受义务教育;贯彻落实孤儿就学的有关优惠政策;完善流动人口子女就学制度;根据国家推进城镇化的要求,做好教育规划,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向城镇转移后的就学需求。
  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推动中小学校逐步普及计算机教学和信息技术教育。建设现代化远程教育网络,重点满足边远地区的教育需要。开发教育软件,为推动教育手段现代化。
  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升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重视幼儿园园长、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师德建设。
  加强和改进学校的德育工作,注重培养儿童的健康人格。学校、托幼园所的教职工要爱护、尊重儿童,维护儿童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学校纪律、教育方法应适合学生身心特点。
  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一体化。
  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的知识宣传和理论研究。办好各级、各类家长学校,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与方法。
  成立重庆市儿童教育研究中心。
  三、儿童与法律保护
  完善落实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一)主要目标
  1.依法保护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2.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
  禁止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
  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3.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和减少重新犯罪率。
  中小学校普遍进行法律知识教育。
  4.在诉讼中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
  基层法院建立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或采取适当的回避制度。
  5.建立儿童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二)策略措施
  1.立法与执法。
  完善有关儿童的立法,强化执法,有效保证儿童权利。
  完善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办法》、《义务教育法》、《收养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儿童权利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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