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皖政(2001)79号 2001年9月15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省自1997年开始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对维护全省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加快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建立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关系到城市中最困难人群的利益和社会稳定。尤其是在当前产业结构实行战略性调整,下岗、失业人员增多的情况下,做好这项工作意义更加重大。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领导,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克服困难,扎扎实实地把这项“德政”、“民心”工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切实采取措施,确保完成今明两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目标任务
今年,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要达到18万人,占非农业人口的1.5%;2002年要力争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占非农业人口的比例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今后随着财力的增加,逐步扩大覆盖面。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坚定信心,克服困难,采取有力措施,在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前提下,按照保障最低生活、实行属地化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千方百计确保完成今明两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目标任务。
(一)摸清底数,制定方案。各地要准确掌握当地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而未予保障人员的底数,重点是省部属企业、资源枯竭矿山等关闭破产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的困难人员,以及下岗等困难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按照上级支持和当地财力等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可行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方案。
(二)千方百计落实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各地要结合当地财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标准,按照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的要求,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和管理机制,把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有效使用。保障资金不足的,要多渠道筹集弥补。由于下岗等困难职工有的逐步进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可以从原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预算资金中调整一部分,补充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从预算增收的部分中,划出一部分用于最低生活保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确保今、明两年目标任务的完成。省政府将安排专项资金,重点补助省部属特困企业较多、保障任务较重、财政困难的市、县。各市也要克服困难,安排资金支持财政困难的县。今年没有将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的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要按照目标任务,合理调整和科学调度资金,用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