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规划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帮助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解决好从事社区服务业的场地安排、项目经营等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
各地要建立健全优惠政策检查督查制度、部门协商通报制度、社会举报监督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各级政府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协调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清理各种行政性收费,明确免收费用项目和减收费用标准。全面推行《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卡》制度,把有关优惠政策印成表册发到下岗职工手中,对部门收费进行登记,让下岗职工直接了解政策,加强社会监督,全面落实促进社区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进一步加强社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按照《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提出的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就业服务机构要把工作职能主动向社区延伸和拓展,并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与民政等部门相互配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起市、区、街三级社区就业服务工作网络。全省每个街道办事处都要设立劳动服务站,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在办事处领导下,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宣传贯彻执行《
劳动法》及劳动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本区域失业人员资源情况并进行失业登记,实行动态管理;对已从业的人员开展就业登录;收集、发布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其他劳动保障服务工作。街道劳动服务站人员编制及经费由街道办事处与所在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协商解决。
五、全面落实社区就业工作责任制
各地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建立起有关部门之间分工合作、街道基层组织广泛参与、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工作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社区就业发展规划,完善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社区领域实现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对社区从业人员的就业服务和再就业培训,制定社区从业人员参加和接续社会保险的办法。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把社区就业工作纳入社区建设以及社区服务业的发展规划,通过加强社区建设,发展社区服务业,努力增加社区就业岗位,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社区领域实现再就业。各级财政、建设、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进一步研究制定促进社区就业工作开展的政策措施,细化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提供帮助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