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社区就业的优惠政策
1998年以来,国家和我省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就业与再就业优惠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业务分工,恪尽职守,建立健全落实优惠政策的具体程序和手续,抓好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
(一)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和省地税局、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省地税联字〔1999〕7号)的规定,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项目的,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优惠政策。
(二)工商登记优惠政策。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1998〕第120号),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给予3年内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等项政策。
(三)信贷优惠政策。
各级金融机构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1998〕278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兴办社区服务小企业等社区就业实体的金融服务。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运用企业互保、联保、贷款保险、建立担保基金等形式,解决好下岗职工所办企业的贷款担保问题。第三产业贷款贴息政策要重点扶持社区服务业项目。
(四)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
为鼓励社区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凡社区用人单位招用国有亏损企业进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每招用1人给予1000元的安置补助费。所需经费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