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暂行规定
(京国土房管法字(2001)942号 2001年9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做好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
《行政诉讼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法规处)负责行政诉讼案件应诉的组织、指导和重大案件的应诉工作。
第三条 行政诉讼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市局自行应诉和委托应诉。
第四条 市局建立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 市局建立行政诉讼案件通报制度,除通报一般情况外,对案情重大或影响较大的案件审理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条 行政诉讼案件涉及行政赔偿的,按照《
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行政诉讼案件,由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诉讼代理人应由市局或受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受聘本单位的法律顾问担任。特殊情况下需聘请其他人员或律师代为诉讼的,须经市局批准。案情重大或情况复杂的,市局法规处应当参加诉讼。
第八条 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一)有权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依据;
(二)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
(三)实施该行政行为的实体规范性文件;
(四)实施该行政行为的程序规范;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诉讼代理人必须按照法院规定的期限提交书面答辩状。答辩状须以市局名义作出,并写明答辩人(被告)名称及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诉讼代理人姓名及单位和职务、被答辩人(原告)名称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