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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规定[失效]

  第十九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设备技术资料档案。设备固定资产要做到帐、物、卡相符,每年核查一次。
  第二十条 企业要做好有关设备管理各项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按系统上报,同时抄报市计经委。
  第二十一条 企业报废设备,应根据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设备报废标准,组织设备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按设备分级管理权限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局(公司)管以上设备的报废应报市计经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企业报废的设备,必须按国家、省、市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出租、转让、报废生产设备所取得的收益,必须用于设备的更新改造,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发生设备事故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并要根据损失大小、情节轻重对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一般设备事故处理意见由企业批准结案,并将经济损失按季报主管部门备案;重大设备事故处理意见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结案,并抄报市计经委;特大设备事故处理意见,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市计经委批准结案,并抄报省计经委。
  对损失重大、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做好闲置设备的清理、利用和调剂转让工作。
  (一)企业内部的闲置设备,应及时清理向外调剂转让或租赁。年初应将上年闲置和调剂设备的名称、台数列表登记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市计经委。中央、省在沈企业直接上报市计经委。
  (二)企业租赁设备支付的租金可摊入生产费用。
  (三)企业闲置的设备未到使用年限,但已无使用价值的,按设备管理权限,经企业主管部门鉴定,财政局审批后,可按报废设备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全市每年开展一次设备管理评优活动,对设备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企业,由市给予表彰,并从中择优推荐参加上一级评比。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发生下列情况,按设备管理权限,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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