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3日)废止(原因:与当前工作实际不符,或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沈阳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规定
(沈政发[1989]10号 1989年2月4日)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设备管理,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保证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
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生产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 市、县、区计经委和各工业交通主管部门及企业应有一名主要领导负责设备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适应的设备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市、县、区计经委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地区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地区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三)组织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开展设备管理升级、评优及闲置设备调剂等工作;
(四)负责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对设备维修企业开业条件进行审查,组织开展设备维修专业化协作,推动设备维修和配件供应社会化工作。
第五条 企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订本行业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标准;
(二)组织开展本行业的设备管理升级、评优和闲置设备调剂,推广交流设备管理先进经验等工作;
(三)负责本行业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四)组织设备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按设备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报废设备的审批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处理。
第六条 企业厂长(经理)对企业设备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下列各项内容应列入厂长(经理)的任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