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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的通知
(京财综(1989)150号 1989年2月21日)


各区县工商局、财政局:
  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费的管理,维护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乱收、乱罚现象,根据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和国家工商局的有关规定,决定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使用统一的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用票据管理暂行办法附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使用专用票据是加强对收费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配备管理人员,设立专用库,切实做好票据的管理、颁发、结报、统计工作。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经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和国家工商局审核批准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遵照执行。收费收据必须使用本市统一的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要专票专用,不得相互替代或以其他收据和白条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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