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8)63号文件中“分配到企业的转业干部不再扣减行政经费节支奖金5元”的规定的通知
(京人转(1989)第1号 1989年2月21日)
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劳资处,市属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劳资处: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8)63号文件关于1988年分配到企业的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的规定,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1988年度分配到企业的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135号文件套改时不再扣减行政经费节支奖金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