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征收机构
第七条 林业开发建设基金由市、县、区育林基金征收管理站代征,其中和平、沈河、大东、皇姑、铁西区内企业由市育林基金征收管理站直接征收。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
第八条 征收员有权检查被征收单位的统计报表和财务帐目,被征收单位不得拒绝检查。
第四章 使用范围
第九条 林业开发建设基金由林业主管部门安排使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对造林、育苗、幼林抚育、森林保护、林业科技宣传等非经营项目的无偿拨款。
(二)对速生丰产林、经济林、国营场圃多种经营等经营项目的有偿借款。
(三)营造造纸林基地。
(四)国营单位、乡、村组织和个体业户造林需要资金补助的,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按基造林数量、质量检查验收后,予以适当扶持。
(五)各级银行贷款给林业生产的专项资金,偿还利息确有实际困难的,予以贴息。
(六)各级林业部门,从林业开发建设基金留用部分中提取3%用于发展林业科技教育事业和宣传奖励费用,不得超支,节余部分可结转下年使用。
(七)由育林基金征收站代征的,可从征收总额中提取5%代征手续费;新增人员的经费可以从征收的开发基金中支付。
第十条 各级财政不得用林业开发建设基金中冲减林业其它经费。
林业开发建设基金及提取的科技教育宣传奖励费,均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一切税费。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 凡按规定应交纳林业开发建设基金的单位,都必须填写《林业开发建设基金登记表》,报市或县、区育林基金征收站。
第十二条 由县、区林业部门征收的林业开发建设基金,于季度终了后十日内,一律交同级财政农财专户存储。县、区财政于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统一上交市财政60%,县、区留用40%。
由市林业部门征收的林业开发建设基金于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全额上交市财政。
造纸企业的林业开发建设基金,由企业从财务中自行提取,并于季度终了后十日内上缴市财政。
第十三条 林业开发建设基金实行上年提取,下年使用,由林业部门负责编制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核定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