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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市容管理办法(1989)[失效]

  (二)制订市容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制度和措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四)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培训市容管理人员。
  (五)负责市容管理工作的组织、宣传、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市容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严格执法,不准利用职权故意刁难或徇私舞弊。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对执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的,由市容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提出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由市市容管理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的,要责令清除或限期整顿。其中情节轻微的,可进行批评教育,免予处罚;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对单位主管负责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处以十元至三十元罚款。
  (二)在设有公共卫生设施的地点违反第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和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处以五角至三元罚款。对单位随地倾倒垃圾的,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三)违反第八条规定,对单位主管负责人处以三元至十元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一元至五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处以十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和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处以三十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或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审批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七)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单位处以三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对施工现场负责人处以三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人不得阻碍管理工作、破坏公共设施,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罚款五元以下的,由市容管理人员凭证执行;罚款六元至五十元的,由区市容管理所审批;超过五十元的,由区市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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