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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市容管理办法(1989)[失效]

  第十九条 在影剧院、体育馆(场)、火车站、电汽车客运站点、码头和公园等公共场所,不准有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各项行为。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各类市场、摊区设置公共卫生设施,保持市场容貌整洁美观。

第六章 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的临街门窗的改建和改变门面的装修,需经产权、市容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不准搭建棚厦、板障、门斗、围墙等构筑物。
  第二十三条 临街的建筑物,门窗、玻璃要齐全;墙壁破损时,要及时修整。
  使用临街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不准私建或擅自改建阳台、平台;使用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不准超越阳台、平台护栏高度堆放或悬挂影响市容观瞻的物品;不准在屋顶上堆放杂物。
  在主要道路两侧新建住宅楼,要装置公用电视天线。
  第二十四条 主要道路两侧、松花江南岸和太阳岛风景区房屋的临街面,除计划当年拆除、翻建、扩建或其他特殊情况外,每年五月一日前,要进行修整或粉刷。
  第七章 施工现场容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施工单位,要搞好施工现场管理,材料、设备、临时设施等要摆放或搭设整齐。临街的施工现场要进行围挡。
  第二十六条 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要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竣工时,要清理、平整现场,对道路原有的设施要负责修复。
  第二十七条 车辆驶出工地前,要清除轮胎上的泥土,不得带泥行驶,污染道路。
  第八章 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市容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市容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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