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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市容管理办法(1989)[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失效](发布日期:1994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94年9月1日)废止

哈尔滨市市容管理办法
(1988年12月16日哈尔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89年2月28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道路容貌管理
  第三章 公共设施和车船容貌管理
  第四章 牌匾广告容貌管理
  第五章 公共场所容貌管理
  第六章 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七章 施工现场容貌管理
  第八章 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管理,创建整洁、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市区内的道路、公共设施、宣传设施和牌匾广告、公共场所、建筑物、构筑物、施工现场等的容貌,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容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规划、市政、房产、工商、公安、公用、交通、建工和电业、邮电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保证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 道路容貌管理

  第四条 道路交通主管部门,要对占、挖道路加强管理,维护市容美观整洁。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对道路的清扫和垃圾的清运加强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道路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准占用道路从事生产加工或摆摊设点进行经营活动。
  第六条 经批准占、挖道路的单位和个人,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物料堆放整齐。
  (二)保持使用场地整洁。
  (三)对挖掘现场进行围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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