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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失效]

  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各一人,享受适当的岗位津贴,从城市环境卫生经费中拨付。
  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受所在城市区街道办事处直接领导。
  第三十四条 凡在城乡结合部居住的市民和农民,都必须遵守城市环境卫生的各项规定,接受所在地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管理,维护环境卫生。
  不论城市居民或农民,均不准在街巷、道路上乱倒垃圾,堆积植物秸秆、农家肥料、建筑材料以及其他有碍卫生的杂物。农民饲养的家畜家禽,必须入笼上圈,严禁放养。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本办法,敢于与破坏环境卫生工作和设施的行为进行斗争,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城市环境卫生工作提出有价值的建议或有科研成果的。
  (三)热爱环境卫生工作,尽职尽责,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环境卫生管理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领导不力,管理不善,使环境卫生工作造成损失,环境卫生设施遭受严重破坏的。
  (二)违犯劳动纪律或工作失职,使环境遭到污染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环境卫生经费和各项收入的。
  第三十七条 在市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停止侵害、清除污染或赔偿损失外,并区别情况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碎纸等杂物,每次罚款五角。
  饮食、瓜果摊点不加管理,造成脏乱,每次罚款五至十元。
  随地便溺,每次罚款三至五元。
  办婚事或单位举办庆祝活动,在城市主干道或繁华地区燃放鞭炮,罚款二十至三十元。
  (二)畜力车进城牲畜不带粪兜,或在城市主、次干道两旁停车、喂牲畜;粪便车进出城不按时间;带泥车辆在市区道路上运行,每次罚款二至三元。
  运载散体、流体货物不加盖密封,每次罚款十元;污染道路的,每污染路面一平方米罚款一至二元。
  客运车乱丢乱倒废票、票尾、车内尘土、杂物,每次罚款三至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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