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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失效](发布日期:1994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1995年4月1日)废止

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1988年12月15日洛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89年3月3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
  第三章 清理保洁
  第四章 垃圾管理
  第五章 厕所与粪便管理
  第六章 城乡结合部的卫生管理
  第七章 奖惩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河南省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群结合、社会监督。
  第三条 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应纳入城市规划和城市发展计划。
  城市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由市人民政府按城市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应承担的任务量划拨。
  城市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以及单位、个人环境卫生责任区的清理保洁,实行有偿服务制度。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以及居民和农民,都有依法使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权利,有爱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遵守城市环境卫生各项规定的义务,都应尊重环境卫生管理职工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工作。
  第五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城市区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区的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所辖区域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实施检查、监督、协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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