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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下发《外地来京开展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下发《外地来京开展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劳锅发字(1989)85号 1989年3月6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为提高外地单位来京进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质量,加强外地来京检验队伍的管理,确保首都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我们制订了《外地来京开展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管理替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

外地来京开展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管理暂行规定

  1.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的精神,为提高外地来京进行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以下简称检验)的质量,确保我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特制订本规定。
  2.凡北京市以外(包括中央在京单位)的检验单位在京进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业务的均须遵守本规定。
  3.外地来京检验业务,仅限于承担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
  4.凡准备承担北京地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外地检验单位,应为单位所在地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部门进行资格认可的单位。
  尚未进行资格认可的单位,来京进行检验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1)检验单位须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2)质量保证体系健全。
  (3)具有与承担的检验工作相适应的各类人员。
  (4)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工作相适应的计量合格的仪器、设备。
  5.北京市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甲方)请外地检验单位(乙方)进行检验,甲、乙双方均需按本规定附录要求的格式向北京市劳动局锅炉处(以下简称锅炉处)提出申请。
  6.已经过资格认可的单位,除申请表外,还须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1)《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申请书》原本。
  (2)来京检验人员情况表(表格形式见附录)
  (3)来京检验设备情况表(表格形式见附录)
  (4)来京检验人员资格证明原本(检验员证、探伤资格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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