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凸阳台在“示意图”上不显示,但要在说明栏内注记有“凸阳台”的字样。
(8)一幢楼房分属两个以上所有权人,在“示意图”上先画出整幢楼房的图,统一编立幢号。再按产权归属分别画出分单元或分层图,在图的下方加注复合幢号。如:
2 — ③ — 3 — 1
↓ ↓ ↓ ↓
指数号或幢号、单元号或门号、层数、房间号如房间号带有层数,可不注记层数。
(9)楼房顶层上的附属建筑,不另编立幢号。“示意图”上可不显示,但在说明栏内注明。如:第5幢楼房顶层上有水泵房或电梯间几间。
(10)多层地下室,在“示意图”上用虚线在实际位置上勾勒出来,并在楼层数的下方注记地下室的层数如:7层楼房有3层地下室。一层地下室不注记层数。
第2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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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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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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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平房中的“天井”,要在“示意图”上显示实际位置并在“天井”处注明“天井”字样。
5.房屋状况表:
(1)“临建”房屋如果不违章,在备注栏内注记“临建”字样。
(2)对于有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但未按批准的施工内容及建筑面积施工的建筑,应在“状况表”备注栏内注明“原批内容”或 “原批面积”。凡各区县规划部门已有“有照违章幅度规定”的,在规定范围以内的有照违章房屋可不注记。
(3)“临建”、“违章”房屋已经规划部门处理的,应在“状况表”备注栏内注记规划部门处理的日期、罚款金额及建筑面积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