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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有关表式填写说明的补充通知

  (7)凸阳台在“示意图”上不显示,但要在说明栏内注记有“凸阳台”的字样。
  (8)一幢楼房分属两个以上所有权人,在“示意图”上先画出整幢楼房的图,统一编立幢号。再按产权归属分别画出分单元或分层图,在图的下方加注复合幢号。如:

          2 — ③ — 3 — 1
          ↓   ↓   ↓   ↓

  指数号或幢号、单元号或门号、层数、房间号如房间号带有层数,可不注记层数。
  (9)楼房顶层上的附属建筑,不另编立幢号。“示意图”上可不显示,但在说明栏内注明。如:第5幢楼房顶层上有水泵房或电梯间几间。
  (10)多层地下室,在“示意图”上用虚线在实际位置上勾勒出来,并在楼层数的下方注记地下室的层数如:7层楼房有3层地下室。一层地下室不注记层数。
  第2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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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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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楼、平房中的“天井”,要在“示意图”上显示实际位置并在“天井”处注明“天井”字样。
  5.房屋状况表:
  (1)“临建”房屋如果不违章,在备注栏内注记“临建”字样。
  (2)对于有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但未按批准的施工内容及建筑面积施工的建筑,应在“状况表”备注栏内注明“原批内容”或 “原批面积”。凡各区县规划部门已有“有照违章幅度规定”的,在规定范围以内的有照违章房屋可不注记。
  (3)“临建”、“违章”房屋已经规划部门处理的,应在“状况表”备注栏内注记规划部门处理的日期、罚款金额及建筑面积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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