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房屋所有权登记通知书:
通知书存根要有专人保管,发出通知的日期及回执日期、签收人均应有记载,以便掌握逾期不登记的单位和登记期限。
3.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1)收件号、权证号:
原已开展私产登记发证工作的十一个区县,私产的“收件号”、“权证号”仍按原编立的顺序续编,目前刚开始或尚未开始私产登记发证工作的区县,私产“收件号”和“权 证号”由区、县局统一分别编立。
(2)产权来源:
按现登记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形式填写,有几种产权来源填几种。其中:“原有”系指解放前建造的房屋或解放后已登记领证的房屋;“新建”系指解放后建造的房屋。
(3)审验意见:
初审、复审、审批人员审验后,要签注意见并亲自签名盖章,以示负责,不得以盖章代替签名。初审栏加注“已于×月×日到现场”。
(4)应收费用:应收费用须与“计算表”、“登记费”应收费用一致,如果有预收费用,应在各表备注栏内注明。
(5)审查事项注记表:
凡已发出的“临时权证”要在“注记表”栏内加注临时权证号、发证日期、领证人和发证人签名。待换新权证时,需加注“新证已发,临时权证已收回注销”的字样及日期。 领新权证时,再正式填“发证日期及证号”栏。
4.房屋位置示意图:
(1)幢号的编立:绘制“示意图”时,应绘制显示登记范围的全院房屋、院落位置的“示意图”。在编立幢号时,遇有平房或楼、平房同院的,应从大门起顺时针方向顺序 编立房屋的幢号,以便与测绘查丈编立幢号的方法一致,有利于核对。
(2)对违章的正规房屋,在“示意图”上用虚线画出,并在虚线内注明“违章”字样。“临建”房屋在示意图上用实线画出,并在实线内注明“临建”字样。
(3)对房墙及院墙属于“他墙”或“共有墙”的,在“示意图”上用黑色铅笔勾勒,并分段注明房墙及院墙的归属,以及所有权人和共有人的全称。
(4)对于未完全封闭、部分无院墙的院落的“示意图”画法:应由登记人员到现场查勘,以此处房屋与院之间最短距离为准,在“示意图”上用黑色铅笔以虚线勾勒,并在 虚线处注明“此处无墙,未定界”。对无院墙的两幢以上独立房屋,在同属于一个所有权人的情况下,亦按上述要求办理。
(5)对于院墙是篱笆、栏杆、铁丝网、木板档墙等,在“示意图”上用实线勾勒出院墙的归属,并在院墙处注明是什么墙。如:篱笆、栏杆等。
(6)对两个以上所有权人共有共用的门道、厕所、游廊、楼梯间等附属用房,用黑色铅笔在“示意图”上勾勒出来,并在该房部位上注明“共有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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