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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有关表式填写说明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有关表式填写说明的补充通知
(市房登记办发(1989)第13号 1989年3月13日)


各区县房屋登记发证办公室:
  现将房屋登记发证有关表式的填写要求及说明,补充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要求填好房屋登记发证的有关表式。房屋登记发证的全部表册、图、卡、档案中的房屋座落、地号或图幅号、房屋所有权人、收件号、权证号的填写应一致,各表 中的有关项目必须填写齐全,特别要注意填写好全称。字迹须清楚、规范。
  二、分幢的幢数以测绘编立确定的为准。查丈件中“示意图”、“状况表”、“墙界表”的幢数与测绘查丈的“平面图”、“登记表”的幢数必须相符;出现不相符时,登记 人员应认真审核并将不相符的情况在“示意图”、“状况表”、“墙界表”备注栏内说明。如注:“示意图”第2幢,查丈后“平面图”分为第2幢、第3幢。
  三、“示意图”与“平面图”的房屋院落位置图形及房墙、院墙的归属必须相符,不一致的地方由测绘或登记人员相互取得联系加以改正。
  四、房屋间数的计算方法:
  平房:一般按自然间分间。即柁与柁(或相当于柁)之间算一间,不易分间的按每建筑面积15平方米折算为一间。折算后的余数大于7.5平方米的算一间,不足7.5平 方米的不计算间数,但计算面积;瓦房灰廊的房屋,灰廊不另计算间数,但计算面积。
  楼房:按结构分间。对于不易分间的楼房,“申请书”、“状况表”中楼房的间数及合计间数可暂不填写。待测绘查丈后,依照“登记表”中的间数补填“申请书”及“状况 表”中的间数。
  五、私有房屋登记所用表式均使用新表式,按新规定口径填写(除落实私房政策和出售的商品房有特殊规定者外)。原私房“房屋登记书”可继续使用,但“登记书”中“房 号”栏应改填“幢号”。“房产所有证”上“房号”栏亦改填“幢号”。
  六、对以下主要表式填写的补充说明:
  1.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清册(一)、(二):
  清册(一)、(二)是房屋登记的基本帐册。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要及时注记登记和发证日期及暂缓登记、发证或产权纠纷的情况,用以掌握登记发证的数量、进度及存在的 问题。每一处房屋登记发证后,主管人员要逐处按登记发证的内容,将清册(一)、(二)的有关项目数据等进行核实更正,以保证登记发证与清册(一)、(二)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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