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器官移植医疗费报销问题的通知
((89)京卫公字第220号、京财文(1989)292号 1989年3月23日)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各大专院校: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89)第24号《关于
器官移植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复函》中,“享受公费医疗患者器官移植所需医疗费用,原则上应由公费医疗经费、单位经费和个人负担,以国家单位负担为主,个人也负担一部分”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规定如下:
一、享受公费医疗患者,根据病情需做器官移植手术者,在手术治疗过程中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范围者),公费医疗经费报销百分之八十,另百分之二十由享受单位和个人负担。其中个人负担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对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职工,单位可酌情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