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9年1月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4日)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1989年3月25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地区范围:
  (一)城市为市行政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含所属行政村);
  (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的区域范围;
  (五)在上述征收地区范围以外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
  第三条 凡在第二条所列地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条例》 本细则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出租人、承典人为纳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广州市为五角至十元;
  汕头、湛江、韶关、佛山、江门、茂名、珠海市为四角至八元;
  惠州、肇庆、梅州、中山、东莞、清远、阳江、河源、汕尾、潮州市为三角至六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为二角至四元。
  第六条 为平衡税负,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由省税务局根据前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各地经济发展情况,核定各市、县应税土地平均每平方米的年税额标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