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废止和失效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营工业企业交纳特别消费税、彩电国产化发展基金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
(京财工(1989)304号 1989年3月27日)
北京市电子工业办公室: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财务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生产彩电的企业代征应交的彩电“特别消费税”,在销售后按税收有关规定上交。
二、彩电国产化发展基金是生产企业为进口彩电散件,关键件所用调剂外汇同外汇牌价之间的差价。生产企业按规定征收的国产化发展基金,在彩电销售出厂收款后,属于国家出汇部分的差价,应上交中央,企业按月上交机械电子工业部,由其转交财政部。地方出汇部分的差价,由企业按月以“彩电国产化发展基金”科目上交市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