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资增长在15%及以下(含15%)的部分,不作扣减,全部核入工资基数。
2.工资增长在15%~25%的部分(含25%),三分之二核入基数,三分之一扣减。
3.工资增长在25%~35%的部分(含35%),二分之一核入基数,二分之一扣减。
4.工资增长在35%以上的部分,三分之一核入基数,三分之二扣减。
按照上述办法,以区、县、局、总公司为单位核入当年工资基数的数额与扣减下来的数额之和,等于上一年提取的全部挂钩工资总额。
二、各区、县、局、总公司对所属企业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也必须进行合理的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各区、县、局、总公司根据各自的不同情况具体确定。
三、市以区、县、局、总公司为单位实际扣减下来的数额,由市里掌握,机动使用;区、县、局、总公司对企业实际扣减下来的数额与市对各区、县、局、总公司实际扣减后的数额之间的差数,由区、县、局、总公司各自掌握,机动使用。
调整办法举例:
某局所属挂钩企业总计,1988年挂钩工资基数为1000万元,当年提取额为1400万元,新增400万元,增长幅度为40%,则1989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调整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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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次划分 |各档数额|核入基数数额|扣减数额
----------|----|------|-----
上年基数部分 |1000|1000 | —
增长15%及以下部分| 150| 150 | —
增长15~25%部分| 100| 66.7| 33.3
增长25~35%部分| 100| 50 | 50
增长35%以上部分 | 50| 16.7| 33.3
总 计 |1400|1283.4|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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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结果,核定该局所属挂钩企业1989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为1283.4万元,即:在新增400万元中,核入基数283.4万元扣减116.6万元。
工资基数调整的速算扣除公式如下:
1.应提新增工资15%以下,不扣调。
2.应提新增工资15%~25%部分扣调数为:
A×〔(P-15%)÷1.5×0.5〕
3.应提新增工资25%~35%部分,扣调数为:
A×〔(P-25%)÷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