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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等进一步完善国营企业挂钩办法的几点意见

  六、在强制挂钩过程中,新实行挂钩办法的企业中,少奖金发放水平较高的企业,可以考虑实行“总挂分提”的办法,即:奖金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中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仍由成本开支,奖金仍在企业留利中开支,新增工资基数按第一年挂钩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中工资和奖金的比例,分别由成本和企业留利开支。个别情况特殊的企业,也可以实行“分挂分提总纳税”的办法,即:列支成本的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新增工资在成本中开支,奖金来源按第二步利改税办法规定,仍在企业留利中提取,转入工资基金数额,不得高于当年效益工资增长的幅度新增的挂钩工资和奖金在发放后合并计算征收工资调节税(总挂分提或分挂分提的财务会计处理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对于政策性亏损企业原则上以核定后的上年实际亏损额为基数,实行与减亏挂钩的办法。可以采取减亏视同效益增长按年度环比挂钩,也可以确定分年度(3—5年)亏损基数,按分年度的亏损基数与减亏挂钩。
  七、加强工资基金的宏观管理,贯彻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方针。结合1988年工资清算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实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企业的工资基金、奖金提取,列支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违反规定多提工资基金或从其他项目开支工资的要坚决纠正,该扣回的扣回,该补税的补税,该处罚的处罚,对于虚盈实亏的企业,当年或以前年度由此提取的新增工资部分要在基数中扣回。弄虚作假、虚减利润的,第二年在计提新增工资时也予以扣除。从1989年开始,各局、总公司的清算、核定方案要经审计部门审计盖章后,再报市有关部门清算、核定。
  八、允许县属国营小型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灵活多样的挂钩形式。具体办法由各县提出报市劳动局、市税务局批准。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在市劳动局核定的全县挂钩工资总额之内由县劳动局核定到企业,经济效益基数由县财政局核定到企业。县对企业核定的两个基数和浮动比例要报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备案。

  附:

工资基数调整办法


  为缩小因基数核定中存在“苦乐不均”等现象而在企业之间工资增长幅度上造成的不合理差距,适当调节企业之间的工资收入水平,从1989年核定基数时起,按以下办法对当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进行调整。
  一、市对各区、县、局、总公司按上年提取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分档次扣减核入基数的工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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