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要按照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上下浮动,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企业既能负盈又必须负亏的原则进行处理。对确因客观原因(主要是价格因素)造成经济效益下降的,要根据情况,区别对待实事求是加以处理。如与利税指标挂钩的企业中,国家不允许产品价格上调,或产品反销比重较小的企业产值、产量、劳动率、销售收入都大幅度增长,企业消化减利因素30%以上,并且如期完成承包上交财政收入指标的,根据不同情况和企业现有的工资水平,经市劳动局、财政局批准,允许其工资提取额少下浮或不下浮。除上述情况外,效益下降的要严格按照挂钩浮动比例计算,工资提取额该下降多少就下降多少,不再保80%为保证企业既负盈又必须负亏,对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区、县、局、总公司要根据上述原则进行认真分析,并将处理意见报市劳动局同意后执行。
效益下降企业第二年效益指标增长时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效益基数按上年下降后的水平核定,而工资基数没有完全按浮动下降的企业,第二年效益指标与基数相比增长较高时,工资的增长幅度最多不能超过7%;效益指标达到下降前水平以后,再完全按浮动比例计算工资的增长。
2.效益基数按上年下降后的水平核定,同时工资基数也按浮动比例计算同步下降的企业,第二年效益指标重新增长时,可以按照浮动比例计算工资的增长。
四、坚持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的原则。新建扩建项目需要增人增加工资,必须同时,相应增加经济效益基数如新建、扩建项目在短期内不能完全形成生产能力,经济效益不能达到原人均效益水平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劳动局、税务局批准,允许企业分档次按年度提高效益基数,并分档次按年度提高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到期自动核增基数不再协商。
企业隶属关系改变,如合并企业及中外合资等情况,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申报,相应调整工资基数和效益基数。
兼并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做好经济效益基数、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划转工作。被兼并企业不得借被兼并之机突击花钱,进行浮动升级、滥发奖金、津贴等等,发现上述问题要追究责任,并相应从主管局(总公司)下一年度清算后提取的工资增长基金中抵扣。
五、对于实行销售合格产品全额计件工资办法的企业,必须把完成上交财政收入计划或承包上交指标作为否定指标,完不成的首先用企业提取的新增计件工资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