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审计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进一步完善国营企业挂钩办法的几点意见
(京劳资发字(1989)161号 1989年3月27日)
各区、县、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
市政府决定,1989年继续扩大挂钩范围,对于尚未实行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办法的国营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一律强制挂钩,同时进一步完善挂钩办法,重点改革建筑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为此,针对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现行挂钩办法提出以下完善意见:
一、重点改革建筑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
1.在建筑施工企业试行工资总额同产值、利税、竣工等复合效益指标挂钩浮动办法或工资总额同利税指标挂钩浮动办法。1989年首先在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市政工程总公司、城市建设总公司和住宅建筑总公司中各选择1—2个企业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完善办法的基础上逐步铺开。
2.对1989年仍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建筑施工企业要重点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1)百元产值含量工资的提取,坚持以完成上年产值基数部分按规定的含量系数提取,超基数部分按含量系数的0.7提取。(2)计提含量的产值应按建委定额处提供的原材料预算价格当年(季)的增长系数,剔除总产值中原材料调价所增加产值。(3)严格管理外包工工资,规定从含量工资中列支的外包工工资的最低限额。(4)加强对企业工程质量、竣工、安全生产的考核,其中要把工程质量作为重点否定指标,质量指标的完成情况要有质量监督部门认证,未经认证的工程,不能计提含量工资。(5)以承包指标为否定指标没有完成上交所得税(利润)指标的要用提取的工资总额中补足。
二、合理调整企业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实行工资总额同企业效益挂钩以后,改变了在工资分配上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状况,拉开了企业之间工资分配的差距,体现了按劳分配原则。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由于在核定效益基数、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中存在“鞭打快牛”的现象,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中的非劳动因素难以全部剔除,特别是近两年,原材料涨价过猛,企业之间影响程度不同,企业效益不能完全反映劳动成果,因而造成部分企业之间职工收入差别不尽合理。
为解决这一问题,前几年我们根据国工改企业字〔1986〕2号文件的规定,对挂钩企业的工资基数进行了调整,即在核定企业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时,以上一年提取的工资总额为基础,减去按《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工资调节税数额作为新的一年滚动挂钩工资基数。这种做法对部分剔除非劳因素,解决企业之间职工收入水平苦乐不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混淆了调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和缴纳工资调节税两者之间的概念,造成一些企业误认为国家重复扣减工资调节税。为此从1989年开始重新制定调整办法,并相应设计和使用新的计算公式(办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