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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填报《清理压缩外地农民工情况月报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发布1992年度清理废止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1992年12月24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填报《清理压缩外地农民工情况月报表》的通知
(京劳计发字[1989]99号 1989年3月31日)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劳动局,中央各部委、办、局,军事单位:
  市政府决定:今年北京清理压缩外地农民工20-25万人。清理压缩工作涉及驻京所有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为确保市政府这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及时掌握进度和清退情况,我们拟制了“清理压缩外地农民工情况月报表”,并经统计局批准,请各有关部门下发并填报此表。具体填表要求如下:
  1.中央在京单位,由各部、委、办、局汇总所属单位的报表,于每月5日前报北京市劳动局。
  2.军事单位,由总后、总参、总政、空军、海军、二炮、北京军区、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和武警总部汇总所属单位报表,于每月5日前报北京市劳动局。
  3.市属局、总公司,汇总所属单位的报表,于每月5日前报北京市劳动局。
  4.各区、县劳动局汇总所属单位的报表(其中:包括外省市驻京各办事机构及个体工商户)于每月5日前报北京市劳动局。
  5.没有使用外地农民工的单位,必须填报空白表,并加盖公章以示证明。如果在全市清查中发现隐瞒不报者,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

报表说明


  根据市劳动局京劳计发字(1989)99号《通知》精神,就执行填报月报表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表执行日期以市劳动局向各单位下达清退指标后的第二个月份开始,逐月填报。目前,对市属各单位、各区县的清退指标已于三月底前下达,月报即从4月份开始执行;对中央、军事部门驻京单位的清退指标亦将陆续下达。当指标下达后,月报执行日期即按此原则办理。
  对凡未收到清退指标但实际确有应予清退对象的单位,亦应主动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本表填报的清退数是以本单位1988年普查登记结束时的统计为基数。如普查后已经清退的,均有填报第一个月份的月报时统计在“本月清退”数内,尔后,即逐月按实际情况填报“本月清退”、“累计清退”、“剩余”数。如有在普查中遗漏或普查后又有新使用的,均统计在“补充资料”项目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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