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市房登记办发(1989)第14号 1989年4月4日)
各区、县房屋登记发证办公室:
现将房屋登记发证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登记发证工作的分工问题:
凡在本市城镇范围内,外国政府、企业、个人和中外合资企业所有的房屋,以及军队房屋、保密房屋、华侨公寓等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均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直接办理。其余房屋的登记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
二、关于补办房屋买卖手续问题:
1.1987年10月1日以后自行买卖的公有房屋,买卖双方必须先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补办买卖过户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后,凭卖契等有关证件申请房屋登记。
2.1988年10月1日以后自行买卖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双方必须先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后,凭卖契等有关证件申请房屋登记。
3.对于私下买卖等产权转移的私有房屋,买卖双方必须先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补办买卖过户手续,交纳有关税费后,凭卖契等有关证件申请房屋登记。
三、关于交验证件和单位签章的问题:
1.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及房管一公司、房管二公司、房修一公司管理的直管公房(受托管理的中央单位房屋除外),凡是产权来源清楚,但产权来源证件遗失,经查阅市、区(县)局、公司、房管所档案后仍找不到的,可由区、县局及公司出具产权来源证明,经主管局长或经理审批签章并加盖公章后,即可申请登记。不必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取地师级证明。
2.凡申请登记的房屋,必须逐处、逐幢提交产权来源的证件及有关证明,并根据申请登记的“示意图”和“状况表”上所编立的房屋幢号,在产权来源证件及有关证明上分别注记房屋幢号,以方便登记机关审核确认产权。
3.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办等国家首脑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可使用管理局或房管处的公章及领导签章作为代章,但房屋所有权人仍写中央各部、委、办的全称。
4.申请房屋登记单位在确认墙界归属时,邻户所有权单位认定签章确有困难的,可由邻户的房屋管理单位签章,并加盖经办人的名章,以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