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市建筑部门和劳动部门提供的人员,按第(一)项所述相应外籍人员日工资标准的30%。
第十四条 编制施工图预算和工程结算的材料单价,按下列价格计算。
(一)使用国内建筑材料、设备的,按辽宁省建筑材料预算价格。
(二)使用进口建筑材料、设备的,按清算价格;超出清算价格部分,由承包方负责。
(三)使用新材料的,按实际出厂价格。
第五章 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 外资企业在本市承包装饰工程可以单独承包、联合承包,也可以与国内其他建筑企业合作承包。联合或合作各方应通过协商确定主承包方,并由主承包方负责与发包方签定工程合同。合同期满或合同中止时到合同批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外资企业联合承包或与国内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共同承包工程,应签定合同。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各方的企业名称、注册国家(地区),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承包的内容、范围、期限;
(三)承包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
(四)各方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
(五)承包各方收取费用、流动资金、各种费、税的分担比例和利润分配、风险承担比例;
(六)违约责任和赔偿等规定;
(七)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标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外资企业在本市施工,应采用与设计规范相适应的施工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验评标准。如采用国外的施工规范、质量验评标准,应于开工前一个月,将有关的规范、标准(中外文本),报送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承包工程中使用。
第十八条 外资企业在本市承包装饰工程,因施工需要招聘工程技术人员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到公证处公证。聘用的劳务人员,由市建筑部门或劳动部门提供。招、应聘双方应签订劳务合同,明确聘用、解聘、辞职、报酬、福利、劳动、保险、伤亡事故处理等事项。
第十九条 外资企业在本市承包装饰工程,所需设备保险、工程保险、工程第三者责任保险以及聘用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应向本市保险公司投保。
第二十条 外资企业从国外运进本市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等物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的纳税手续。对于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建设项目,其进口的上述物资,可享受同等待遇,但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