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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政府关于外商投资建筑施工企业在沈承包装饰工程的暂行规定[失效]

  (三)本市建筑部门和劳动部门提供的人员,按第(一)项所述相应外籍人员日工资标准的30%。
  第十四条 编制施工图预算和工程结算的材料单价,按下列价格计算。
  (一)使用国内建筑材料、设备的,按辽宁省建筑材料预算价格。
  (二)使用进口建筑材料、设备的,按清算价格;超出清算价格部分,由承包方负责。
  (三)使用新材料的,按实际出厂价格。

第五章 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 外资企业在本市承包装饰工程可以单独承包、联合承包,也可以与国内其他建筑企业合作承包。联合或合作各方应通过协商确定主承包方,并由主承包方负责与发包方签定工程合同。合同期满或合同中止时到合同批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外资企业联合承包或与国内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共同承包工程,应签定合同。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各方的企业名称、注册国家(地区),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承包的内容、范围、期限;
  (三)承包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
  (四)各方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
  (五)承包各方收取费用、流动资金、各种费、税的分担比例和利润分配、风险承担比例;
  (六)违约责任和赔偿等规定;
  (七)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标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外资企业在本市施工,应采用与设计规范相适应的施工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验评标准。如采用国外的施工规范、质量验评标准,应于开工前一个月,将有关的规范、标准(中外文本),报送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承包工程中使用。
  第十八条 外资企业在本市承包装饰工程,因施工需要招聘工程技术人员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到公证处公证。聘用的劳务人员,由市建筑部门或劳动部门提供。招、应聘双方应签订劳务合同,明确聘用、解聘、辞职、报酬、福利、劳动、保险、伤亡事故处理等事项。
  第十九条 外资企业在本市承包装饰工程,所需设备保险、工程保险、工程第三者责任保险以及聘用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应向本市保险公司投保。
  第二十条 外资企业从国外运进本市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等物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的纳税手续。对于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建设项目,其进口的上述物资,可享受同等待遇,但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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