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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政府关于外商投资建筑施工企业在沈承包装饰工程的暂行规定[失效]

  (一)到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
  (二)到施工所在县区劳动部门办理进沈签证;
  (三)到市公安局办理《临时人口暂住证》;
  (四)到建设银行开立帐户(外币结算须经外汇管理局批准);
  (五)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登记;
  (六)到市建筑安装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投标证》,到市建筑安装工程定额站办理《取费证》。

第三章 招标与投标

  第七条 外资企业在本市承包装饰工程,必须按国家《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市建筑安装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履行招投标审批程序,通过投标承包装饰工程任务。
  第八条 外资企业在本市参加装饰工程投标,应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中标后,应交纳工程抵押金,并与发包方一起,持工程合同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鉴证审批手续,到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委托手续。
  第九条 外资企业在本市承包国务院主管部门直接承建的工程项目,其投标的资格审查由国家建设部批准。

第四章 报价与结算

  第十条 中标工程的报价和结算,依据施工图纸计算的工程量和辽宁省现行工程预算定额及各项费用的取费标准进行。
  第十一条 报价采取下列方式:
  (一)实行施工图预算。
  (二)实行施工图预算加系数一次包死。编制施工图预算必须报建行审查定案,如未定案,建行不予拨款。
  第十二条 结算采取下列方式:
  (一)实行施工图预算加鉴证结算。
  (二)实行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结算。
  (三)实行投标价结算。
  (四)实行投资大包干结算。
  第十三条 编制施工图预算和工程结算的人工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外籍人员(含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技术工人,下同),按其在原所在国(或地区)日工资标准的90%。
  (二)招募广东等沿海地区的人员,按第(一)项所述相应外籍人员日工资标准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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