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职工退休统筹和待业保险基金银行支票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筹办发字(1989)13号 1989年4月12日)
各区、县、局、总公司职工退休统筹、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银行结算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8〕40号),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新的《
银行结算办法》,并自1989年4月1日起实行。为适应
银行结算办法改革的需要,结合我市职工退休统筹与待业保险基金银行结算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职工退休统筹和待业保险基金银行支票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暂行规定》是保证帐户资金安全的重要措施,各级职工退休统筹和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领导及财务人员,必须予以足够重视,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凡从事上述两项基金管理工作的人员,都应严格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
北京市职工退休统筹和待业保险基金银行支票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一、支票使用
1.签发支票时,支票的各项内容必须填写真实、齐全,大小写金额相符,并按预留银行印鉴盖好印章。金额难以确定的,可暂不填写金额,但收回支票时,要及时在存根上填明。
2.签发支票应使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写。
3.严格按编号顺序使用支票。
4.不准签发空头、远期或过期支票。
二、支票管理
1.严格支票使用手续,需要签发支票时,必须经主管负责人同意,财务人员不准擅自签发支票。
2.因各种原因支票未按期使用应及时收回。
3.凡从银行领用的支票不得出租、出借,严禁将支票转给其他单位与个人使用。
4.支票存根要同凭证一样保管,不得缺号。
5.支票要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严防被盗或丢失。如发生丢失等意外情况,当事人应立即向领导和财务人员报告,对责任人员将酌情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