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3日)废止(原因:与当前工作实际不符,或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沈阳市邮政通信通邮管理规定
(沈政发[1990]16号 1990年3月19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邮政通信建设和管理,保障邮政通信的畅通,给全市公民、组织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通信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
辽宁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邮政局是我市邮政通信的主管部门,负责我市的邮政通信事务管理。
第三条 邮政通信设施及邮电服务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信报间、信报箱群(或信报箱)、收发室,是住宅建筑、办公建筑的组成部分,列入建筑设计标准和竣工验收项目。
邮政通信设施的设计标准,应符合邮政通信通邮的规定。住宅建筑、办公建筑的竣工验收,应有邮电部门参加;没有邮政通信设施的,不予验收。
第四条 新建、改建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建筑,应在方便投递信报的地方设置收发室。多单位同在一处办公的,应在总出入门外设置联合收发室。
第五条 新建、改建的住宅小区(楼),应在总出入口处设计有收发室、信报间或信报箱群。不适合设计收发室、信报间或信报箱群的住宅小区(楼),应在每个单元一层楼梯口处设计有标准分户信报箱位置。
标准分户信报箱的设置要求为:
(一)信报箱数与本单元住户数相对应;
(二)距地面高度为一点二米;
(三)方便投取信报。
第六条 收发室、信报间、信报箱群及标准分户信报箱的建筑、施工费用和维修费用,列入工程预算;日常的维修和更换,由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负责,也可与当地区邮电部门订立合同由当地区邮电部门维修和更换,由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承担费用。
第七条 建筑施工部门应按设计标准施工和安装通邮设施。对设计中没有邮政通信设施的工程,应拒绝承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