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发布1992年度清理废止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1992年12月24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北京市企业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国营企业1989年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安排意见的通知
(京企调办字[1990]第1号 1990年3月20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为贯彻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1989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安排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京政发〔1990〕10号文件)精神,做好北京市国营企业1989年调整工资和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的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本市安排意见通知如下:
一、做好这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1.坚持走工资制度改革的路子,继续完善挂钩办法,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
2.坚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克服平均主义,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增加效益。
3.处理好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有利于职工队伍的稳定,有利于安定团结。
4.在加强宏观调控的同时,尊重企业对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自主权。
二、具体安排
1.完善工资挂钩办法,加强对工资总额的控制与管理,继续进行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使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与档案工资脱钩,使档案工资与职工实发的工资、奖金脱钩。企业内部工资制度如何改革,“死”的“活”的部分各占多大比重,由企业本着按劳分配,克服平均主义,处理好各类人员工资关系的原则,从实际情况出发,自主决定。
2.继续进行按个人工资总额计发退休费的改革。按职工个人工资总额计发退休费的办法,有利于克服按标准工资计发退休费的弊端,有利于深化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要继续坚持。1990年要扩大试点,并不断完善办法。
3.适当提高档案工资。企业职工从1989年10月1日起,提高一级档案工资。提高档案工资,要制定条件,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才能提高。条件和考核办法由企业自定。
4.在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的实发临时工资和见习期满后的实发定级工资,由企业本着妥善处理各类人员工资关系的原则,统筹安排,自主决定。定级的档案工资,按照本人工作能力和表现确定,可高于《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1989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安排意见的通知》规定的见习期临时工资半级或一级。如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北京市国营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第一种)的,其定级档案工资水平根据实际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定为78元,也可以定为72元。大专毕业生、中专毕业生、取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生、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级的档案工资参照上述确定大学本科毕业生定级档案工资的办法,按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